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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幸男
即原告
林繁榮
即原告
林隆盛
即原告
林隆源
即原告
林祐賢
即原告
林明漲
即原告
林明在
即原告
林田野
即原告
林田川
即原告
林錦誥
即原告
林俊豪
即原告
林仲谷
即原告
林榮森
即原告
林萬朝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炳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妙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原告16人主張其等為祭祀公業林妙之

派下員,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

計算。又查祭祀公業林妙之財產於起訴時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上開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總計為45,148,057

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至19頁

),是祭祀公業林妙之總財產價額為45,148,057元。另祭祀公業

林妙目前申報之派下員為20人,依原告之主張,其等16人均為祭

祀公業林妙之派下員,則共計有36名派下員。則原告所主張派下

權所佔比例為36分之16,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20,065,803元(45,148,057×16/36=20,065,803,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扣除已繳3,000元,

尚欠185,616元。另本件判決後,僅有上訴人14人提起上訴,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18,590,376元(45,148,057×14/34=18,590,37

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3,520元。綜上

,上訴人14人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25,934元(185

,616×14/16+263,520=425,93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號:  │地│ 面  積 │每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價額  │
│號│臺南市歸仁區   │目│(平方公尺)│現值(新臺幣)│(新臺幣) │
├─┼─────────┼─┼──────┼───────┼──────┤
│1 │歸仁南段718地號  │田│     281│    2,900元│  814,900元│
├─┼─────────┼─┼──────┼───────┼──────┤
│2 │歸仁南段718-2地號 │田│      7│    2,900元│  20,300元│
├─┼─────────┼─┼──────┼───────┼──────┤
│3 │歸仁南段720地號  │田│    4,377│    2,900元│12,693,300元│
├─┼─────────┼─┼──────┼───────┼──────┤
│4 │歸仁南段1277地號 │建│     380│   10,200元│ 3,876,000元│
├─┼─────────┼─┼──────┼───────┼──────┤
│5 │歸仁南段1437地號 │養│    4,093│    5,049元│20,665,557元│
├─┼─────────┼─┼──────┼───────┼──────┤
│6 │崙子頂段1460地號 │旱│    3,539│    2,000元│ 7,078,000元│
├─┴─────────┼─┴──────┴───────┼──────┤
│ 合    計     │                │45,148,057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