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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

回復名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靜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非財產上請求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財產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39,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7,7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名譽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