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靜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非財產上請求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財產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39,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7,7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