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首府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石森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