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首府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石森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石森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