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
- 原告
- 余鴻欽
- 被告
- 楊月華
- 被告
-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三0七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之一房屋,暨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號五樓之四房屋(包括共同使用部分)之信託契約應予撤銷。
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就上開不動產之信託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楊月華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及自民國9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迄今尚未清償,其竟與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信託契約,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30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之1房屋,暨臺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予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此已侵害原告之債權,原告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
㈡並聲明:
⒈被告楊月華、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於101年10月15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30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之1房屋,暨臺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房屋(包括共同使用部分)之信託契約應予撤銷。
⒉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就上開不動產之信託登記應予塗銷。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抗辯:
㈠被告楊月華抗辯稱:被告已陸續匯款清償,至今僅積欠原告100多萬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其立法理由乃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而所謂信託關係,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財產既須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之財產,對委託人之債權人來說,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衡諸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自可能損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且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對持有委託人之債權者勢將產生侵害,故只要債務人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亦即不論債務人所設立之信託係有償或無償,債權人均得訴請法院撤銷之。又因本條項乃參考民法第244條規定所訂定,故債權人訴請撤銷委託之債務人及受託人間之信託行為後,自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並聲請命受託人回復原狀。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楊月華積欠1,250,000元,及自9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迄今尚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為證,並為被告楊月華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楊月華於101年10月23日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事實,亦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並有本院向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申請資料在卷足參。本件被告楊月華於負債狀態下,以信託方式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顯已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取償,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請求被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共同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