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辰雄
陳良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玉清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51號請求轉讓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1號
陳良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玉清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51號請求轉讓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