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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1號

請求轉讓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辰雄

      陳良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玉清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51號請求轉讓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轉讓股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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