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7號
- 聲請人
- 王瑞興
王奕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87號分割共有物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證明書,爰聲請補發,以利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2項所明定。是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付與其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此係屬當事人於程序上之聲請,惟法院於當事人聲請後,應審查及調查其聲請之判決是否已確定,如法院審查及調查之結果,無法認定判決已確定,則法院應拒絕付與,並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與王義雄等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以102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共有人王寶重等人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10月4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雖曾發給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惟系爭土地共有人陳天坐、余文濱分別於判決前之104年12月11日、105年5月17日死亡,是該判決僅有形式確定力,而無實質確定力,則聲請人聲請補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難謂有據,爰予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