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40,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6,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