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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40,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6,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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