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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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