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