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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亞筠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湧、賴招茵及王竹涵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4日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9,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