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亞筠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湧、賴招茵及王竹涵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4日10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9,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