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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拆除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杜秀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海朝、劉安祥、劉李秀霞間請求拆除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67,516元(計算式:〈11,300元×900.26平方公尺〉+〈11,300元×1061.98平方公尺〉+〈11,300元×2141.08平方公尺〉=46,367,51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30,0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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