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秀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海朝、劉安祥、劉李秀霞間請求拆除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67,516元(計算式:〈11,300元×900.26平方公尺〉+〈11,300元×1061.98平方公尺〉+〈11,300元×2141.08平方公尺〉=46,367,51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30,0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