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政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