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 被上訴人
- 朱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