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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

債權人
黃淑惠
債務人
林郁宗即林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對被繼承人林閅之債權,其約定之清償日期為民國81年10月1日,債務人應自該日之翌日即81年10月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經本院通知後,債權人業於103年7月16日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81年10月2日,附此敘明。

四、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閅係於90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限定繼承之聲請,又經本院90年度繼字第2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依當時有效之民法繼承編規定,債務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前述債務負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