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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吳璨因
相對人
阮勺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捌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560號民事判決,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聲請人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560號民事卷(含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42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1,83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 1,500元 │聲請人繳納 ││費 │ │ │├─────────┴────────┴───────┤│一、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八十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4,200元(計算式:5,250元×0.8=4,200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870 元(計算式││ :4,200元-1,830元+1,500元=3,870元)。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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