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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0號

上訴人
林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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