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林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