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怡懌即杜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雅琴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