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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杜怡懌即杜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雅琴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