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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陳艷紅
被上訴人
陳素貞
被上訴人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上訴人
黃艷麗

      黃駿杰

      陳永昌

      黃宏楠

      陳郭淑美

      吳陳阿謙

      林淑女

      陳南良

      陳素艷

      陳順義

      陳祺育

      陳祺旻

      陳益欽

      陳良宗

      陳芳博

      陳芳𡓽

      陳春孟

      陳維章

      陳維南

      陳南通

      陳立庭

      林登凱即林士凱

      林鼎強

      林岳毅

      林定憲

      林律甫

      林律辰

      陳素蕙

      林麗娜

      陳慧珊

      陳慧姮

      李郭阿花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民

國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