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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上訴人
陳艷紅
即被告

以上上訴人與陳素貞等人間因102年營簡字第116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

2,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最高法院84年度台

抗字第554號裁判要旨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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