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8號
- 原告
- 陳艶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楠、陳素真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本院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民事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