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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蔡江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財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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