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蔡江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財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財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