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蔡廖杭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被告
- 張玲媚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648元【計算式:4,367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5平方公尺×1/2(原告主張被告應回復登記及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84萬64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