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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蔡廖杭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被告
張玲媚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648元【計算式:4,367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5平方公尺×1/2(原告主張被告應回復登記及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84萬64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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