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財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財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