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林緞
- 即被告
- 邱資堯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振庭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郭瓊霞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雲、邱慧玲、邱鏸玉、邱惠貞等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