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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請求償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林緞
即被告
邱資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振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瓊霞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雲、邱慧玲、邱鏸玉、邱惠貞等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償還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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