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美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