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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

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亞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湧、賴招茵間因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7,6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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