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亞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湧、賴招茵間因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7,6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