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林龍發
- 原告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文勤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9,81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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