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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給付逾期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文勤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