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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4,9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7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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