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釗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4,9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7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