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原告
-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財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嘉律師
- 被告
- 林明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張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大台南餐飲職業工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