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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返還信託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被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收執據、送達證書、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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