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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43號

撤銷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43號

聲請人
顏王美登里
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即聲請人顏王美登里最後之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區○○里00鄰000 巷00號」,是顏王美登里失蹤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現屬信義區),則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4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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