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得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河翰、馬旭賓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92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