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得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昌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河翰、馬旭賓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92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