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債務人
- 連步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連步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7,553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222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