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
- 債權人
- 黃淑惠
- 債務人
- 林郁宗即林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對被繼承人林閅之債權,其約定之清償日期為民國81年10月1日,債務人應自該日之翌日即81年10月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經本院通知後,債權人業於103年7月16日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81年10月2日,附此敘明。
四、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閅係於90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限定繼承之聲請,又經本院90年度繼字第2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依當時有效之民法繼承編規定,債務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前述債務負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