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債務人
- 連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連振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年九月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6,97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6,254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625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