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69號
- 債權人
-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成
- 債務人
- 耿漢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金新臺幣陸仟元,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新簡字第365號、103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債務人未依判決主文履行,故聲請依前開判決主文中債權人勝訴部分重行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前述利息,因未經判決,固得准許,惟其就勝訴部分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因業經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此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本得持前開確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就業經判決確定勝訴部分逕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無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