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29號
- 債權人
- 曾信龍
- 債務人
- 劉康怡(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法定代理人
- 慕容政
- 債務人
- 劉全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分(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其請求利息之利率合計為年息26%,顯已逾前開規定之限度,其利息請求逾年利率20%之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2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