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施慶輝
- 聲請人
- 李金龍
- 相對人
- 施蔡阿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營簡字第47號、本院 102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 102年度營簡字第47號民事歷審卷等卷宗,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明細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複丈及測量│ 4,060元 │同上 ││費 │ │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同上 │├────────┼────────┼──────┤│總計 │ 6,560元 │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