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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施慶輝
聲請人
李金龍
相對人
施蔡阿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營簡字第47號、本院 102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 102年度營簡字第47號民事歷審卷等卷宗,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明細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複丈及測量│ 4,060元 │同上 ││費 │ │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同上 │├────────┼────────┼──────┤│總計 │ 6,560元 │由相對人負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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