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吳璨因
- 相對人
- 阮勺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捌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560號民事判決,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聲請人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560號民事卷(含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42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1,83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 1,500元 │聲請人繳納 ││費 │ │ │├─────────┴────────┴───────┤│一、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八十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4,200元(計算式:5,250元×0.8=4,200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870 元(計算式││ :4,200元-1,830元+1,500元=3,8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