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佩靜
- 代理人
- 黃龍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月2日北院木103
司執福字第1210號執行命令,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
人⑴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⑵精應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強制扣薪三分之一。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曾任職於
上開公司?如是,請釋明任職期間、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
數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於本院。
(二)聲請人自承103年5月以前有從事家庭代工,請具體說明家
庭代工之內容、家庭代工之雇主姓名、聯絡電話及其地址
,並請提出103年1月至5月之工資明細表。聲請人如另有
其他零工兼職亦請詳實說明(含工作內容、薪資、及雇主
聯絡方式)。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有向父親吳瑞賢及胞
姊吳瑋琪各借款25,500元及70,000元,請釋明借貸原因、
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
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並請將所有民間債權
人之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地址、借貸金額補列於債權人
清冊後提出。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0月起至103年9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