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佩靜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月2日北院木103司執福字第1210號執行命令,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⑴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⑵精應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強制扣薪三分之一。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曾任職於上開公司?如是,請釋明任職期間、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數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於本院。 (二)聲請人自承103年5月以前有從事家庭代工,請具體說明家庭代工之內容、家庭代工之雇主姓名、聯絡電話及其地址,並請提出103年1月至5月之工資明細表。聲請人如另有 其他零工兼職亦請詳實說明(含工作內容、薪資、及雇主聯絡方式)。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有向父親吳瑞賢及胞姊吳瑋琪各借款25,500元及70,000元,請釋明借貸原因、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並請將所有民間債權人之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地址、借貸金額補列於債權人清冊後提出。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0月起至103年9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