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號
- 聲請人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偉
- 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 代理人
- 張明智律師
- 代理人
- 王淳律師
- 相對人
-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