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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雲、李財教、謝佩芸、徐榮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8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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