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7號
- 原告
- 曹英
- 原告
- 陳志鵬
- 原告
- 陳則維
- 原告
- 陳則宇
- 原告
- 陳瑞瑛
- 原告
- 陳森湖
- 原告
- 陳慶隆
- 原告
- 陳睿辰即陳昭穎
- 原告
- 陳鈺淇即陳昭蓉
- 原告
- 周美津
- 原告
- 陳伯明
- 原告
- 陳佩吟
- 原告
- 陳功
- 原告
- 陳大為
- 原告
- 張麗珠
- 原告
- 嚴春枝
- 原告
- 陳怡璇
- 原告
- 鄭展堂
- 原告
- 鄭愷平
- 原告
- 賴肇夆
- 原告
- 陳淑柳
- 原告
- 陳河珠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何冠慧律師
- 被告
- 陳南杰
陳錦源
陳南堯
陳美里
陳美惠
陳金里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江愛輝即陳清鈺之繼承人
陳正賢即陳清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為聲明內容為塗銷限制登記事項,而限制登記之內容為「依法院(48)壽函熱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此限制登記內容為關於所有權之爭訟,核屬因財產而涉訟事項,而非原告起訴狀所稱本件訴訟係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且上開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原告等共有人無從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原告等共有人全體因限制登記之塗銷,受有可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自由買賣之利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之17筆土地公告現值為記算,並核定為新臺幣51,783,4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7,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