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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告
郭博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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