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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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