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廖杭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玲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