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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艶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艶紅(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宏楠、陳素貞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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