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艶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艶紅(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宏楠、陳素貞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