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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文峰
即原告
謝宗穎
即原告
謝淑娟
即原告
謝博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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