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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美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