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9號
- 上訴人
-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林炳雄、林彰泰、林媛貞、林曼麗、林小梅、林美鈴間請求比例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