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 上訴人
- 黃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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