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 訴 人 黃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鄭瓊琳